如何证明是用现金买的房?这是河南郑州马义河一家人头疼的问题。
2月26日,马义河女儿马亚伦通过今日头条长沙频道“头条帮忙”告诉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他父亲于2010年11月、12月先后两次拿出现金共349万余元购买了郑州市金水区六和之家小区5套房,因开发商河南六合置业公司(下称六合公司)的问题,均未拿到房产证。
“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正岩公司)说开发商欠了他们钱,认为我们的两套房子是他的。”马亚伦,另外3套房,其中1套涉及一房两卖被别人住了,“另外2套房可能会以同样的方式被拿走,因为另一家建筑公司正在观望我们与正岩公司的最后结果。”
从2019年开始,马义河一家与正岩公司开始了诉讼之路。2019年11月,郑州中院一审认为,马义河是用现金买的房。2020年6月,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款项数额较大,在无取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2021年8月,六合公司拿出台账,称马义河使用现金进行购房。2021年8月,最高法裁定认为,仅以收据没有取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佐证,现金支付金额较大为由,认定马义河未支付购房款有所不妥。2021年12月,河南高院再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如此大额的款项,全部用现金支付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马义河支付了案涉房屋的款项。
没拿到房产证的房子涉官司被法院查封,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两套房屋
“2023年2月1日,我们的房子被拍卖,如果房产最后被卖出的话,我们可能会无家可归。”2月26日,马亚伦对晨意帮忙记者说。
马亚伦口中所说被拍卖的房子,是她父亲于2010年用现金购买的其中两套。“当年11月、12月,我父亲两次用现金共支付了349万余元买了郑州市金水区六和之家小区5套房,都是用他名字买的。”马亚伦说,开发商六合公司欠建筑商正岩公司工程款,正岩公司赢了官司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8年,郑州中院裁定强制执行六合公司名下六合之家小区111号房、84号房,并查封。
2019年,马亚伦父亲马义河起诉正岩公司,要求法院停止对案涉两套房屋的强制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该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六合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有效;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两套房产享有所有权,并依法判令第三人六合公司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属证书办理或协助办理至原告名下。
郑州中院查明,2010年12月,马义河与六合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载明:111号房优惠后总房款为85万余元,84号房房款为66万余元。六合公司向马义河出具了85万余元、66万余元的收据。2011年,马义河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上载明两套房是马义河所购;2011年,马义河给装修公司交了两套房的装修款,给两套房交了天然气费;马义河给111房装了宽带和有线电视。
正岩公司辩称,一: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在六合公司名下,没有登记在原告马义河名下,案外人马义河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二:马义河与六合公司之间没有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上方买受人乙方处马义河的签名和起诉状上的签名明显不一致,马义河没有向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马义河在同一天向六合公司支付两套房房款,没有证据证明支付方式,共计151万余元的现金不符合生活常识也不符合交易习惯;三: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只有当事人的名称,房屋基本状况,出资额,没有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房屋销售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主要内容。马义河递交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马义河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涉案房屋是用于居住,且不是唯一性住房,也无证据证明其抚养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四:该公司申请执行的是工程款,主要的组成成分是劳动者工资,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和社会稳定。
郑州中院认为,在查封之前,马义河签订认购协议书,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对两套房长期占有、使用。两套房虽未办理过户,但马义河对此并无过错。基于此,马义河对两套房屋享有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019年11月11日,郑州中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两套房屋。
河南高院二审撤销郑州中院判决,最高法指令河南高院再审
正岩公司不服郑州中院的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院,诉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义河的诉讼请求。
正岩公司上诉理由为其一审辩护的二、三条。
马义河在庭上答辩称,马义河与六合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六合公司出具了收据显示为现金支付。房屋一直由马义河占有使用。
二审中,马义河称2010年之前从事皮革生意,从事相关交易均以现金往来支付的形式进行,其与子女一起到六合之家小区财务室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款,且购房收据清楚载明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河南高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买房者和出卖人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价款。马义河与六合公司只签订了认购协议书,没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马义河称给了现金并提交收据,但该款项数额较大,在无取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河南高院认为,正岩公司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结果不当,予以纠正。
马义河不服河南高院判决,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此前未到庭的六合公司在此提交意见称,六合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司业务停滞,从财务人员处留存的台账显示马义河购买了案涉房屋;六合公司提供263套房总表显示马义河为案涉房屋买受人,并在财务交房款,无欠款金额;当时六合公司收取购房款时只接受现金,是为了规避税务稽查,案涉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房屋被网签给了其他债权人,该债权人不配合解除网签,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据上游新闻报道,2022年2月23日,六合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受访时坦言,该公司做的一些事,对不起小区很多业主。
最高法认为,二审法院认定:认购协议书包含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马义河与六合置业公司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马义河提供的物业服务协议、装修合同、天然气发票等证据,可证明马义河于房屋查封之前对案涉房屋长期占有使用;关于马义河是否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问题,本案应结合购房人的经济能力、当时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房屋交付情况、房屋居住时间长短、居住期间是否发生争议、是否存在购房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可能性等因素,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马义河是否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作出认定。二审判决仅以马义河提交的收据没有取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佐证,现金支付金额较大为由,认定马义河未支付购房款有所不妥,该问题需进一步查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非马义河自身原因,河南高院需进一步查明。
2021年8月20日,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本案。
河南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专家指出败诉原因或因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