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06号建议中,提出连年缴费又未享受医保报销的居民,是否可以减少个人缴费?国家医保局近日答复,居民医保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公平普惠,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筹资不受参保人是否患病的影响,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如果将个人缴费与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医疗服务利用度挂钩,不利于制度保障功能发挥和长期稳定运行。
国家医保局表示,不同于商业保险对投保人的健康状态有要求,居民医保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公平普惠,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筹资不受参保人是否患病的影响,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客观上看,如果将个人缴费与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医疗服务利用度挂钩,可能会出现健康人群缴费日益减少、患病人群缴费逐年增多的情况,不利于制度保障功能发挥和长期稳定运行。引导群众持续参保要考虑激励作用、调动积极性,国家医保局表示,将从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巩固健全全民医保,完善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健全筹资机制,宣传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更好保障参保群众医保权益。
对于“暂缓个人缴费提标,建立适当增长的缴费机制”的建议。国家医保局介绍,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合理调增,是确保参保人待遇支出的客观需要,主要用于巩固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当前随着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人口老龄化加速,医疗费用持续高速增长对医保制度运行影响很大,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较大。近年来,全国医药费用年增幅在8%左右,2021年与2011年相比,全国次均住院费用由6632元上涨到11003元,十年间涨幅约66%;全国次均门诊费用由180元上涨到329元,涨幅约83%;全国人均就诊次数由4.7次提高到6.0次,增幅约28%。居民医保基金近年来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2021年收入9724亿元、支出9296亿元,结余率仅为4.4%,个别省份出现基金赤字。
国家医保局表示,个人缴费年年涨、影响群众参保积极性的问题客观存在,“个人缴费标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引导合理预期的建议很有参考价值,该局高度重视,正在会同财政部专题研究完善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缴费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稳定社会预期,切实保障好群众合法权益。
关于“推行以户为单位组织参保、避免家庭成员选择性参保”的建议,国家医保局表示,各地方组织发动群众参保过程中,已有相应的做法,该类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基层具体工作落实,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率,但实践中受人员流动、人户分离等因素影响,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障碍,今后国家医保局将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实习记者 柴嵘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