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同的治疗目的,输血可用于不同疾病的治疗,但需要具备两项基本输血指征,即生命指征和输血适应证。常见的输血指征有治疗性输血指征、血小板减少、凝血障碍、全血输注或手术、创伤后急性输血等。
1、治疗性输血指征:当出血已经发生,并伴有血小板减少,输血指征为当血小板计数小于20×10^9/L。伴有自发性出血者血小板计数一般小于50×10^9/L,发生出血但一般止血措施无效时也可考虑输注血小板;
2、血小板减少:仅限于有潜在出血危险的病人,不可滥用,输注指征为血小板计数小于20×10^9/L,适用于虽无出血,但有发热、感染或潜在出血部位者。另一种情况为血小板计数小于15×10^9/L,为预防颅内出血,可考虑预防性输注;
3、凝血障碍:由于凝血因子缺乏或凝血酶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所导致的出血,可输入FFP或或冷沉淀;
4、全血输注:如急性大出血,即急性失血量超过病人总血量的50%,且血容量明显减少时,或体外循环及原因不明的出血性疾病所致严重出血,此外新生儿溶血性疾病也可用全血输注;
5、手术、创伤后急性输血:适用于失血量大于或等于20%血容量、Hb小于100g/L、HTC小于或等于0.3,一般需要大量输血。可先输注晶体液然后用胶体液扩容,再输注红细胞悬液以提高血液携氧能力。此外失血量大于或等于1000ml,并有进行性出血的病人输注红细胞悬液后可适量补充血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