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卢某经营着一家店铺,男顾客肖某在店里和她发生争执,用高压锅盖将玻璃店门打碎,卢某随即报警,民警将二人带回调查。在去派出所途中,两人继续争吵,肖某拳打卢某,卢某脱下高跟鞋打砸肖某面部,致使肖某眼部、头部受伤。因事发突然,车上的民警未能及时阻止。经鉴定,肖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最终,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还赔偿肖某医药费等共计20万余元。时隔7年后,卢某和家人凑齐20万余元,于近日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次性支付完赔偿款。
执行法官到贵阳市卢某家门口张贴执行通知(图源:南国早报)
这是一件七年前的案子,能结案是因为执行法官上门时,见到了刑满释放后的卢某,对其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卢某的气就逐渐消了,于是答应筹钱赔偿。
不少网友看了新闻,感觉卢某有些冤,被判刑3年还赔了20万元,觉得不合理。理由是,第一次动手的是肖某,将店门给砸了,第二次动手的还是肖某,他当着民警的面拳打卢某,卢某反击有什么不对吗?认为她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问题就出在肖某第二次动手后,卢某选择了反击。但要注意到,发生的地点是在车上,卢某拿出来的是高跟鞋,打砸的是头部。这个性质就比较恶劣了。高跟鞋可是伤人的利器,击打头部可能会造成眼部等部位严重受伤。在法律法规看来,这就表明卢某有主观伤害对方的可能。毕竟,民警就在车上,卢某完全可以通过民警来阻止对方施暴。另外,如果肖某继续施暴,民警反应过来后也会及时阻止,卢某不太可能面临着身体安全方面的重大威胁,说卢某正当防卫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