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又有大消息!这个省会城市出手,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以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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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实施细则,楼市又有大消息!这个省会城市出手!
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另外,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