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撞倒舞友被判赔15万 法官特别提醒如何规避类似风险

2月20日,上海青浦法院公布了一起两位阿姨因跳广场舞引发赔偿纠纷的案例。

初次加入“舞队”的张阿姨在队伍外侧跟学舞步,“舞友”王阿姨离开时从她身后经过。

张阿姨向后迈动舞步受阻,王阿姨摔倒在地,造成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阿姨撞倒舞友被判赔15万

阿姨撞倒舞友被判赔15万

因此,王阿姨将张阿姨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0万余元。

王阿姨诉称:张阿姨不熟悉舞步,未留意周遭情况,将自己撞倒理应赔偿。

张阿姨辩称:对方摔倒是由路面不平所致,两人并未发生碰撞。

法院根据监控判断,双方确实发生碰撞。张阿姨称地面不平所致,但未加以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认定张阿姨应承担50%的责任,最终判决其赔偿王阿姨15万余元。

群众自发组织的广场舞等健身活动,因占用商业广场、街边公园、小区绿地等城市空置场所,引发了一定比例的涉及噪声、场地利用及安全等问题纠纷。在此,法官特别提醒:

一方面,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尽注意义务。广场舞一般未有超出日常生活的风险因素,然而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密集展开,使用空置场地休闲锻炼的人员不断增多,稍不留心,意外碰擦的事故时有发生。对于在广场舞群体占比较高的中老年人,身体素质及平衡能力相对较弱,一旦发生碰撞,损伤程度远大于年轻人。在使用公共场地休闲锻炼时,应注意自身行为的边界,对周遭环境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遵循互为便利、宽容以待、合理使用的原则。广场舞契合当下社会的人口、家庭与社会结构的变迁,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文化。然而,公共空间和资源相对有限,广场舞参与者有娱乐和健身的权利,他人亦有保持正常生活秩序不被破坏的权利,双方应相互尊重,互为便利。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广场舞参与者应遵守公共场所的行为秩序,在开展活动的必要范围内,将对他人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他人也应予以一定的宽容,不宜过度放大个人权利,以共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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