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称入职一小时被告知“招错人”:公司补偿50元,自己未追究

近日,广州的吴先生诉称,他到应聘公司入职时发生乌龙:报到一小时后,人事通知他搞错人了,补偿50元打车费便让他回家了。2月12日,吴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相信对方并非故意,只是一个小疏忽,自己没有介怀。

HR在BOSS直聘上告知当事人被录取(来源:受访者社交平台)

吴先生介绍,他从事的是视频剪辑工作,入行已经一年多。去年12月中旬,他原公司的部门解散了,他开始重新找工作。1月30日,他通过BOSS直聘来到广州一家公司面试视频剪辑岗位。31日,人事在BOSS直聘上告知他通过了面试,同时询问他什么时候能到岗。吴先生回复后,于2月6日到公司报到。

入职当天HR与当事人聊天记录(来源:受访者社交平台)

2月6日上午9时,吴先生来到公司,人事与其打招呼后将他带到工位上,之后他开始适应公司电脑。不料10时许,人事在微信上跟他确认了姓名后表示搞错了,他们要的岗位是编导,不是视频剪辑。对方向吴先生表达了歉意,并给予50元打车费作为补偿。吴先生接收了转账后便离开了,全程在公司只待了一个多小时,也未签署劳动合同。

“应该是从在软件上通知我那时就搞错人了。”吴先生告诉记者,“我将这件事发在平台后,有网友说人事可能是故意的。但我当天到公司后不止和人事接触了,也见了部门领导,他给我派的活确实不像剪辑的活,所以他应该也不知情,以为来的是另一个人。所以应该确实只是一个小乌龙,我也没有太介怀。”

吴先生没有对这场乌龙太在意,那么其他求职者若遇到类似情况,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应该怎么做?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公司向求职者发出offer,在法律上属于要约。由于公司的失误导致求职者利益受损,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应聘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交通费用、为入职所花费的体检费、错失其他就业机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付建还表示,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反悔不承认合同效力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聘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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