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得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然而,湖南一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就因违反上述法律吃了大亏。公司未与员工何某某协商,以办公室装修等为由,单方面将其工作地变更为长沙,并要求限期到岗。何某某当即表示拒绝,并指出公司未协商便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同时未在限定期限到岗。公司一怒之下,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以及省高院再审,最终何某某获赔14.26万元。
公司单方面调岗
员工旷工被解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何某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6200元。
2020年7月,公司提交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称因办公室装修,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调长沙市工作,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要求何某某2020年8月6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何某某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认为何某某至2020年8月13日未到岗工作,已属旷工,并要求其2020年8月18日报到上岗。何某某当日向公司发出回复函,声称不认可调动通知的内容,并认为公司的领导和负责人所说的调动原因是因要节约成本,裁撤部门。
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何某某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