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将漱口杯泼在医院走廊上致陪护十级伤残!一杯水泼出11万余元

原标题:一杯水,泼出11万!

一个不小心,一杯水也会惹出大祸!近日,重庆市江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杯水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泼水的当事人被判赔偿11.26万元。

病人将漱口杯泼在医院走廊上致陪护十级伤残!一杯水泼出11万余元

因丈夫脑梗住院,58岁的李阿姨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一天清晨7点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碗。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

李阿姨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幸好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救治。经检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病人将漱口杯泼在医院走廊上致陪护十级伤残!一杯水泼出11万余元

事发后,医院和李阿姨都觉得蹊跷,怎么会无缘无故地平地摔跤?于是,医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7点29分,医院的保洁人员刚打扫完走廊,走廊地面干净整洁。而一分钟后,另一位住院的老张手持漱口杯出现在了镜头里,还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板上。半分钟后,李阿姨出门洗碗时正好踩上水渍,随即摔倒受伤。

近日,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阿姨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阿姨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阿姨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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