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海女子因准点下班,试用3天被公司辞退,被推上热搜。
当事人王女士介绍,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6点半,下午6点33分,她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但领导并未回复,于是决定下班。
次日早上,她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指责她失职,并出具了一个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态度不好为由将她辞退。
大家认为,试用3天,能拿到N+1补偿吗?
看到网络上该公司开出的辞退通知书,对该公司HR的专业度是不敢恭维。
这是妥妥的违法解除,2N到手。但是此时的2N是1倍,而N+1是1.5倍。
我们来解读一下这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公司同意”,这是在玩文字游戏,在措辞上想避免是企业单方解除,是员工提出。
这个做法是掩耳盗铃,欲盖弥彰。
HR自导自演的场景是这样的:员工因为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痛心疾首,声泪俱下,毅然向公司承认错误,主动离职。员工虽然没有什么贡献,公司却仍计划结清员工的3天工资,可谓仁至义尽。员工理应感激涕零。
“并不用缴纳当月五险一金”,妥妥的违法。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员工只要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论几天,均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关键的主体内容中,没有看到解除的依据,如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第几章第几款,《劳动合同法》第多少条,完全没有。只是宽泛的写了员工的几个问题。